【焦點話題】
日前國內某上市營建公司於證券交易所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內部部分資訊系統遭受駭客網路攻擊,資安團隊於第一時間啟動防禦機制及備援作業,並通報政府執法部門。四日後,該公司之關係企業(為興櫃公司)亦發布重大訊息,表示部分資訊系統遭受駭客網路攻擊;該營建公司發言人聲稱係因二公司之資訊系統共用,屬於同一事件。 某暗網網站針對LockBit 2.0所造成資料外洩之相關資訊,傳有上開上市營建公司的被駭頁面,應可確認LockBit 2.0勒索軟體是該公司資安事件的肇因,據稱外洩141GB的資料,駭客並向公司勒贖8萬美元。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47592 ;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47627)
【重點摘要】
【法律分析】
資料儲存容量、處理速度及傳輸頻寬隨著科技發展而急速升高,資料之產量空前驚人,而企業內部的資料質量俱高,往往為駭客所覬覦。駭客先綜合弱點掃描、社交工程、釣魚、水坑式攻擊等手法,探知組織的系統或應用程式漏洞、成員的帳號、密碼等驗證資訊,進而找到入侵的機會,入侵後先不動聲色,在組織內部持續埋伏、擴張,尋找有價值的標的,待尋得後低調傳輸至外部,甚至將組織內部之系統或機密、重要檔案加密,使組織成員無法存取檔案,或使系統根本無法運作。推求其目的,不過是在整個入侵過程,使利益最大化。整個過程,需要大量成員與資源的通力合作。而現代企業規模龐大,客戶及股東眾多,一旦受損,往往影響甚廣,面對駭客集團化且無時無刻的威脅,更應妥善應對。以下從駭客及企業兩個面向,分頭簡析相關法規:
【管理要點】
【相關標準】
ISO 27001:2013 (CNS 27001)
➤ A.12.2.1
➤ A.12.3.1
➤ A.17.1
【關鍵字】
駭客、勒索軟體、機密性、可用性、持續營運管理、備份、妨害電腦使用罪
【焦點話題】
Log4j為一受到廣泛運用之日誌儲存框架,2021年12月9日,Log4j所隱含之零時差漏洞(zero-day vulnerability)被公開,駭客可利用此漏洞,遠端控制使用Log4j之各類網路設備及服務,資安公司Tenable認為這個漏洞是「十年內最大、最嚴重的單一漏洞」。
負責開發Log4j之Apache軟體基金會迅速在一週內兩次釋出更新版的Log4j,美國資安主管機關CISA也通令聯邦政府各機關在12月24日前完成修復漏洞。但根據資安業者Sonatype統計,截至2022年5月,全球下載、使用Log4j之軟體開發者,仍有33%使用未更新之舊版Log4j,意即大量含有漏洞之舊版Log4j仍被全世界的軟體開發者普遍使用中。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ithome.com.tw/tech/150814 ; https://www.sonatype.com/resources/log4j-vulnerability-resource-center)
【重點摘要】
【法律分析】
本案例涉及駭客利用零時差漏洞,製作惡意軟體並駭入他人資通系統,其所涉相關法規,可以概分為駭客本身、系統開發者及系統管理者等三個面向觀之,摘列如下:
【管理要點】
【相關標準】
ISO 27001:2013 (CNS 27001)
➤ A.14.2.8 系統安全性測試
➤ A.12.6.1 技術脆弱性管理
【關鍵字】
Log4j、零時差漏洞、軟體開發、駭客、更新、刑法、妨害電腦使用
【焦點話題】
某電視公司員工負責該公司影音網站之程式設計,而該公司之影音資料係儲存於雲端,故該員也知悉該公司登入雲端服務之帳號、通行碼。由於對公司心生不滿,決定報復,在離職前向公司人員表示欲備份在公司筆電內之私人照片,藉機取得該公司登入雲端服務所需之金鑰檔案;再於離職後,利用洋蔥網路瀏覽器(TOR Browser)隱匿真實網路IP位址,以其在職時所取得之帳號、通行碼及金鑰檔案登入前開雲端服務,刪除影音網站內之使用者帳號及主機映像檔,作為報復。上述行為經檢察官查獲、起訴,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二審法院因被告事後認罪,並與公司和解,改判有期徒刑6月,入侵所用之電腦、行動硬碟均宣告沒收。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5310265.aspx ;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62a111b78b4ccbb5c05f9bd8?t=2302641684)
【重點摘要】
【法律分析】
各界所面臨之資安威脅可能來自內部或外部,而內部部分,員工由於在職務上對於資料之儲存、處理、傳輸,以及存取系統、檔案之驗證資訊,所知均遠較外部為豐,因此組織對於內部之監督、稽核,必不可缺;而員工一旦離職,若仍然掌握上開資訊,即易釀災。
以下就前開案例之內容從組織單位自身及其內部人員兩個面向,分別簡析我國相關法規:
【管理要點】
相當數量之資通安全事件,係來自組織內部。內部人員在職期間,即應設定妥善之存取控制機制,嚴守「最小權限(least privilege)」與「資料最小化(data minimization)」原則,使得相關人員無論在資訊之質或量,均無法存取不應存取的資訊。於其離職前,應要求簽署保密協定,使其知悉保密責任不因離職而免除。其離職時,基於實體安全考量,通行證、磁卡、鑰匙等應當場交回;其次,對於該離職者所知或所有的識別(identity)與鑑別(authenticity)資訊,都應迅速有效處理,例如該離職人員之個人帳號應立刻停用,若有非個人帳號,或該離職人員職務或權限內已知之密碼,均應立刻變更。
【相關標準】
ISO 27001:2013 (CNS 27001)
➤ A.7.3.1 聘用責任之終止或變更
➤ A.9.2.1 使用者註冊及註銷
A.9.2.6 存取權限之移除或調整
【關鍵字】
離職員工、洋蔥網路、TOR、駭客、刑法、妨害電腦使用、最小權限
【焦點話題】
某電視台因內部缺乏資安專業人士,為防範資安事件之發生,決定請外部廠商建置新的儲存系統。而該廠商竟於未告知電視台之情況下,在系統安裝遠端控制軟體,且未經電視台同意,就執行可能刪除資料之指令,導致將近42萬份新聞影片遭到刪除,無法復原,嗣後僅能自備份磁帶取回約32萬份,再自其他資料庫取回約2萬份,確認共損失8萬4千份新聞影片。電視台第一時間已要求廠商說明,並進行調查,確認資料影響區間及擬定替代方案作業流程,並於董事會進行專案報告,針對廠商疏失造成的損失,也已委請律師研議後續求償。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0314inv003/ ; http://misq.ly.gov.tw/MISQ/docu/MISQ3006/uploadFiles/2022042210/21222601042520061002.pdf)
【重點摘要】
各機關單位對於委外廠商執行受託業務,本應妥適進行相關監督義務。委外廠商未告知機關,更未經機關同意,未進行備份,即執行有風險之指令,以致誤刪大批資料,造成機關損失,且難以回復。廠商與機關締結契約,負有建置系統的義務,在履約過程中,因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不能履行契約內容,已屬「給付不能」;本事件之中,不但契約不能履行,而且資料滅失,使得委託機關發生額外之損害,則稱為「加害給付」,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等規定,廠商因此對於機關負有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隨著資訊科技的日新月異,機關對於資訊科技的需求也與日俱增,然而受限於預算、人員編制等資源,較為缺乏資安人才,機關常有委外的需求。機關對於資訊安全固然應予重視,做好對內部的監督、稽核;然而在委外部分,機關更不能掉以輕心,應盡其監督、稽核之能事,始能確保不致因委外而使資安出現弱點。本案機關(電視台)委託外部廠商建置新的影片儲存系統,惟對於廠商並未嚴格管控,而讓廠商擅自安裝遠端存取軟體,在機關不知情之下即擅自執行可能刪除檔案之指令,造成大量新聞資料影片被刪。以下分別就廠商與機關應負擔之責任為探討:
【管理要點】
【相關標準】
ISO 27001:2013 (CNS 27001)
➤ A.12.3.1 資訊備份
➤ A.15.1.1 供應者關係之資訊安全政策
➤ A.15.1.2 於供應者協議中闡明安全性
➤ A.15.2.1 供應者服務之監視及審查
【關鍵字】
委外、備份、復原點目標、RPO
【焦點話題】
原任職於美國某科技公司之張姓工程師下載職務上所接觸到的自駕汽車專案文件,其中包括自駕汽車的電路圖,以及該公司原型車的參考手冊。2018年時,張姓工程師以回家鄉照顧母親,並且將任職於中國大陸地區某電動車公司為由,向公司請辭。該公司透過內控機制察覺異樣,隨即停用張姓工程師對於公司網路的存取權限並展開調查,發現張姓工程師除從公司資料庫下載相關資訊,並從監視影像發現其曾進入公司實驗室移除伺服器與電路板。
根據資料顯示,該公司有高達5,000名員工知悉該公司正在進行自駕車專案,還有2,700名核心員工可接觸該專案資料。該公司面對數量龐大且知悉營業秘密之員工,除簽訂保密條款外,並以內部軟體進行監控,而且對員工施以保密訓練。
(參考資料來源:http://misq.ly.gov.tw/MISQ/docu/MISQ3006/uploadFiles/2022042210/21222601042520061002.pdf)
【重點摘要】
員工竊取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將可能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之1條或第13之2條之罪 。
【法律分析】
本案例張姓工程師違規攜走公司儲存於系統之營業秘密資料等作為,於我國相關法規觀之,可能涉及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營業秘密法不正取得營業秘密罪等罪責,而本案主要將以涉犯營業秘密保護之相關內容為論述,而於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範僅簡要提及,相關詳細論述則可參考本彙編其他案例,合先敘明。
以下就前開案例之內容從組織單位自身及其員工兩個面向,分別簡析我國相關法規:
【管理要點】
【相關標準】
ISO 27001:2013 (CNS 27001)
➤A.9.2.2 使用者存取權限之配置
➤A.12.4.1 事件存錄
【關鍵字】
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著作財產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最小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