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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點偵測及應變機制(EDR)-FAQ

1.機關應何時完成端點偵測及應變機制(EDR)導入作業?

依110年8月23日頒布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修正條文明定如下: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與B級之公務機關:
■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二年內,完成端點偵測及應變機制導入作業,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偵測資料。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受核定者,應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端點偵測及應變機制導入作業,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偵測資料。

2.囿於經費問題,EDR導入範圍是否要求全機關導入?

為確保機關整體防護有效性,EDR導入應以全機關導入為目標,若有經費預算問題,可依系統重要性逐步完成導入作業。

3.現行因防護向上集中,是否可由主管機關協助轄下所屬機關一併進行EDR資料提交?

主管機關可協助所屬機關一併提交EDR事件資料,依格式載明事發機關OID即可。

4.機關是否可以導入一套以上的EDR?

機關視自身情況可以導入一套以上EDR機制,資料分開提交即可。

5.後續是否會制定EDR設備回傳給SOC的規範與格式以供EDR廠商參考?

依據法規規範,僅提到SOC提交偵測資料時須依照本中心規定之格式,並未限制EDR設備及SOC之間交換資料的格式,且聯防監控一直以來未曾針對資安產品(例如:防毒軟體、防火牆)與SOC之間傳送資料之格式進行規範,故後續也不會制定EDR設備回傳給SOC的規範與格式。

1.若因管理架構問題,內部單位是否可以各別傳送,非統一集中傳送?

就一般機關運作而言,還是會以業管資訊單位為主進行整體SOC建置與EDR導入,因此EDR資料應統一集中回傳始能助於掌握機關整體情況。

2.若內部主機施行實體隔離者該如何進行EDR導入?

可於內網架設伺服器進行派送與回收作業,若確認有異常活動者再另行匯出事件單回傳即可;建議有關內網管理維運可與EDR及SOC廠商做討論,找到適合機關之運作架構。

3.有進行EDR掃描就需要回傳相關資料嗎?

EDR資料回傳的原則為發生資安事件時才須回傳,因此若未發生資安事件則無需回傳EDR掃描資料。

4.若端點電腦遭惡意攻擊前已透過其他設備進行進行阻擋,是否需回傳EDR事件單?

EDR資料回傳的原則為發生資安事件時才須回傳,故駭客活動已被防護設備阻擋且未造成資安事件時無須回傳。

5.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可以公告符合EDR格式的廠商嗎?

後續會與各SOC廠商以及其採用的EDR產品進行連通測試,通過測試的名單會陸續公布於官網。

1.EDR事件回傳格式與範本是否會變動?

因目前尚在連通測試階段,可能會依據試行的情形針對格式或內容進行細部的調整,現行的規範請以官網上的最新版本為主。

2.EDR會不會產出的資料不足,導致要求的部分欄位資料填不出來?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已審視過不少EDR產品,其產出的報告均可以滿足我們的需求,若有不能填的我們多已改成選填。

3.是否可以一次回傳多個惡意程式?此時應如何填寫STIX欄位?

可以,簡報範例為單個惡意程式的物件,多個惡意填寫方式為{type:"malware" ....(第一個惡意程式資訊)},{type:"malware" ....(第二個惡意程式資訊)},其相關惡意程式分析及中繼站資訊於STIX Relationship Objects(SRO)做關聯,詳見官網EDR專區提供之STIX情資分析單範例。

4.部分EDR產品為即時掃描而非定期掃描,此時掃描時間之欄位該如何定義?

若EDR未有確切掃描時間,可將資安事件發生時間視為掃描時間進行填寫。

5.部分EDR產品未針對各惡意程式分別定義威脅程度,若以整體事件之威脅程度代替之是否可行?

若EDR產品僅有整體事件之危脅程度,各惡意程式之威脅程度可等同整體事件之危脅程度。

6.各欄位之長度限制為何?

根據聯防監控回傳之規範,目前並未針對欄位長度進行限制。

7.若部分必填欄位無相關資訊,應如何填寫?

「中繼站資訊」、「惡意程式資訊」、「惡意程式分析資訊」此三個欄位雖列為必填,但須視情況填寫。例如惡意程式若為主動式後門類型,則必定會有中繼站,此時須填寫中繼站資訊;但若惡意程式為工具類型例如類似nmap等內網掃描軟體,則不會有中繼站資訊,此時中繼站的欄位可留白。